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5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750838945A。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6943414904。
法定代表人:段某,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款138153.85元、负担执行费1972元,合计140125.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平罗县荣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38153.85元、负担执行费1972元,合计140125.85元;
二、如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则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40125.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光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