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03民初1400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明,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宝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水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鹤壁市宏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鹿楼乡政府大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田,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郭爱军,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鹤壁市宏鑫劳务有限公司、郭爱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原本立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