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诸暨市某某石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执34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6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962313。 法定代表人连友清。 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章金新村(**),组织机构代码:MA29ETP5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石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1235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2983元,并支付诉讼费3597.5元、申请执行费5821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浙D×××××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法定不予出境备案登记和对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诸暨市***石料加工厂、***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1执3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