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4民初162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8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2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