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民初11367号
原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建联大厦26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石料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金新村(**)。
经营者:***,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金成项,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石料加工厂、金成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铭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