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03民初3439号
原告:***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赵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丽
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阳
原告***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