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9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东松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东松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东松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5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