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6997号
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九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九洲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7元,由原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