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3623号
原告:广州恭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村金鳌街2号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华路111号中侨兴商业大厦第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恭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顺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广州恭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恭硕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