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外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1执异29号 案外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城北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人:**,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塑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建筑公司)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宏远建筑公司称,其承包太原市迎泽区街道办事处工程,把项目工程分包给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需将材料款505700付给山西诚得利建筑劳务公司,由于会计疏忽大意,将该笔款转到方圆塑业公司。因**、**申请冻结了方圆塑业公司130余万元,其所转错的款,该单位退不出来,请求撤销(2019)晋1021财保23号、25号民事裁定书,并退还材料款505700元。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诉前保全,后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晋1021财保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方圆塑业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9月23日申请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585000元及利息。2019年10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本院出具了(2019)晋1021民初13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诉前保全,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晋1021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方圆塑业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了(2019)晋1021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案外人宏远建筑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上述保全裁定并退还冻结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案外人宏远建筑公司主张案涉款系误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案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认定为宏远建筑公司所有,其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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