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1民初1834号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城北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31922615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新区新建南路8号1号楼5**2201号,身份证号:140106198709102540,电话:13603471358。 被告:***,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太和北路47号,身份证号:141021195701230025,电话:13835786612。 第三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东城晋韩路西宁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2814909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曲***、***第三人山西方圆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4428.5元,由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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