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021民初920号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曲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319226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狱,住所:曲沃县,机构代码:40803044-9
法定代表人:***,该监狱监狱长。
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以双方准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原告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