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21执保6号之六
申请人:曲沃县科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曲沃县科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420001040014334账户。现因本案已调解处理,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曲沃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442000104001433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