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7民终2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出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质保金等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仅对支付货款部分进行审理,其他部分未予审理,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的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陶月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霖
书记员吴淑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