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2财保99号
申请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被申请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景二期13-14号M1。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000元,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侃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