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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5民初1382号之二 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兴东路69号饮料生产线(二期工程)2#、3#生产车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YNF4380。 法定代表人:**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万水河北路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9483247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7.2元,减半收取4438.6元,由原告福建建中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