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697号
申请人:湖南顺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湖南顺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亿公司)与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亿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盛基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3640.58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63640.58元,担保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亿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640.58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廖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