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执异12号
案外人(异议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万水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笑,系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海城市腾鳌镇永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红旗南街**(***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洋。
本院在执行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辽0303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编号LY(II)-GC-16-0010、LY(II)-GC-15-0016、LY(II)-GC-16-0009、ZDLY(Z)-QT-2017-0001、
ZDLY(Z)-QT-2017-0004总计工程款25498528元;二、被告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1000万元工程款,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万元工程款,其余10498528元工程款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按期支付被告需支付原告2019年8月20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计算利息,2019年8月2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利息。如被告未能按期付款,需对欠付款项支付2019年8月20日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利息。起算时间从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303执134号,本案终结执行后,***辽***电力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案号为(2021)辽0303执恢135号,并追加鞍山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辽0303执13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产籍号为42-104-81-2012的房产。后案外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该房产属其所有应解除其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案外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顶账协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是顶账协议而非买卖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应当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辽宁盛基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丹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