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早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长,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13600号。 法定代表人:罗彬,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2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淄博早春空调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17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67);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