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

济**和商贸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037号 申请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科苑综合楼(圣德时代印象)1**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Y3FT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13#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234466。 法定代表人:经纬,职务: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6280024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美政路3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77310760D。 法定代表人:郭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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