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228号
申请人: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愉,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小区三期第B#幢0**1733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号楼(创新路77号)403-3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2384.6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资金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春市**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哈尔滨仁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2384.63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瑶
书 记 员 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