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优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5239号 原告: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优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江新区曲江大道以西曲江新苑18幢20103室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恒公司)与被告陕西优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泰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优幕公司偿还鼎泰恒公司借款95376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优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优幕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恒公司借款53760元;于2019年12月20日***恒公司借款1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恒公司借款80万元,以上款项5376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90万元用于支付垫付工程款。现时间已经过了近三年,无论如何催要优幕公司拒不还款,故鼎泰恒公司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优幕公司辩称,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90多万元属***恒公司向优幕公司支付的工程劳务费,因优幕公司是鼎泰恒公司承包的郑州恒大山水城濮阳恒大悦龙台两个项目外墙保温装饰一体化工程劳务施工方,鼎泰恒公司支付的涉案90余万元属于工程劳务费并且优幕公司在收取该90余万元之后,向工程的工队工人支付了该90余万元工人劳务费,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当驳回鼎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鼎泰恒公司陈述,鼎泰恒公司与优幕公司之间没有工程劳务合同关系,也没有使用劳务,优幕公司干的是河南恒大的工程郑州恒大山水城濮阳恒大悦龙台两个项目,这两个项目优幕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优幕公司没有资质,所以优幕公司借用鼎泰恒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施工中由于资金不足,其向我公司借款,在挂靠的过程中,每一笔工程款结算至我公司后,优幕公司要给鼎泰恒公司开具发票,我公司将收取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支付给优幕公司,管理费应该是3%,因此,这些发票均是我公司向优幕公司转付工程款时开具的发票,与本案借款无关。 优幕公司陈述,双方之间没有挂靠关系,不是鼎泰恒公司所述的挂靠,不存在收取管理费,鼎泰恒公司从发包方处包来工程之后,鼎泰恒公司是包工包料,然后鼎泰恒公司把劳务分包给优幕公司,优幕公司只是包劳务,工程款下来,鼎泰恒公司把材料款支付给材料商,之后把劳务费支付给优幕公司,优幕公司和鼎泰恒公司的结算,因为是系列合同,所以不按照面积计算,是按照鼎泰恒公司收到的工程结算款扣除材料费以后剩余部分给我们按99%支付,鼎泰恒公司自己收取1%的利润。 2019年12月13日,优幕公司***恒公司出具代付申请,载明:我司优幕公司***,目前没有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特此申请对鼎泰恒公司代付以下在郑州恒大山水城施工农民工的工资,共计53760元。申请人处优幕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申请代表人处签字确认。 鼎泰恒公司代优幕公司向工人支付53760元。 鼎泰恒公司与优幕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12月20日,鼎泰恒公司:给我一个账号,个人的。**:好的。鼎泰恒公司向**发送转账100000元的截图。**:收到,**。 2019年12月30日,优幕公司***恒公司出具借条,载明:优幕公司今借到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800000元,以此为据。优幕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31日,鼎泰恒公司向优幕公司银行转账800000元并备注借款。 关于出具借条的原因。优幕公司陈述,工程没有结算的时候,前期拿的钱都是借条,而且鼎泰恒公司必须要求写借条。 2021年9月27日,鼎泰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优幕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话。**:当时借那个钱的时候,说实话上边是写的解决工费的,是您那边要求不要这么写,就是单纯借款。***:你要说是跟公司跟那个项目有扯,我就不借给你了吧。**:那其实是的……**:现在关键是我没有的给你,如果是有的给你的话,我真给你了。***:我的意思就是反正您也考虑一下,就是我也没有说要现在说您把所有的钱都给我,我的意思把借的钱给我,咱们都缓一下……如果说您那确实是说有点能力,就把那个借款还给我,好像是一个七十、一个二十五、还有一个十五是吧?打您个人卡上的,具体数我忘了,会计那儿有数,您也跟丁总商量一下。**:这个不是商量的事,钱呢全是我借的,说实话贷款也全是我的…… 经查,2022年11月18日北京鼎泰恒装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根据借条及转账情况,鼎泰恒公司与优幕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鼎泰恒公司向优幕公司提供借款后,优幕公司在催告后合理期间未予偿还,故对***恒公司请求优幕公司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优幕公司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西优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偿还953760元及利息(以9537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驳回北京鼎泰恒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9元,由被告陕西优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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