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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1、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5民初348号
原告: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317161363D(2-2)。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蓝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山西省右玉县。
被告:**2,住山西省右玉县。
原告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1、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忠
二○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童振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