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百达驰骋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202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达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朔州市怀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