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3603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A座4门602室(天津一海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万明路22号-1-305B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新新管道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