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7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0622420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跃进北路铁道南侧100米厂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9638807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万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宏富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14元,保全费5000,共计19514元,由原告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