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异100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物业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05478Q。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王令雄,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5654。
法定代表人:段建生。
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睿力新城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565041416X。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被执行人:陈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59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房开公司”)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力铜仁房开公司”)、陈林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睿力房开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睿力房开公司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睿力房开公司请求:对异议人名下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睿力上城B组团,C组团×栋×单元×层×号、A组团1幢×单元×层×号的两套房屋的司法拍卖无效。事实及理由:一、上述房屋在《竞买公告》披露的信息部分不真实,不完整;二、法院对上述房屋定向询价为850172.98元、1364588元,并未通知异议人。异议人认为该价格远远低于真实市场价值、特别是前一套房屋异议人出卖时价格为315.81元;三、法院将上述两套房屋在“工行融E购”上进行网络拍卖,网拍价595120.4元、955211.6元,异议人始终不同意。起拍价过低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拒绝提交书面文件,也未以其他方式同意该拍卖行为。因起拍价不仅远远低于市场价,也远远低于定向询价的价格。而最终拍卖价是610120.4元和975211.6元,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履行。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睿力房开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一、本院(2021)黔01执恢99号拍卖《告知书》;二、异议人与赵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睿力上城B区×层×号房屋价格为3158100元;三、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答辩称:一、竞买公告对房屋的情况作了充分说明。该两套房屋用红色字体特别提醒,对房屋的抵押、债务、使用情况说明详尽;二、定向询价是经睿力房开公司与我公司同意的,询价结果也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代理人于2021年8月31日在法院送达询价结果。我司提出七折拍卖,对方表示同意。另,睿力房开公司自称案涉房屋出售达到315.81万元,与本案无关。该套案涉房屋经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认定案外人赵某并未支付房款,房屋多次转手,对房屋的真实价值并未认定。税务机关的定向询价完全符合规定;三、睿力房开公司称始终不同意起拍价,但在挂网拍卖30日的时间内不提出任何异议,拍卖成交后才提出。且本次挂网拍卖的是四套房屋,现另二套面临二拍,睿力房开公司并未对另两套房屋一并提出异议,不知是何目的。综上,案涉两套房屋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法院依法驳回。
被执行人睿力铜仁房开公司、陈林未答辩。
本院查明,依据已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59号民事判决,本院受理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与睿力房开公司、睿力铜仁房开公司、陈林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黔01执恢99号。上述执行依据主文为:睿力房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本金55070000及截止至2017年8月23日债务重组收益5032908.16元。2017年8月24日后的债务重组收益以5507万元为本金按20%年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现执行案号为(2021)黔01执恢99号。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黔01执恢99号告知书,告知本案当事人,本院将对含上述二案涉房屋在内的四处房产进行拍卖。如对本告知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上述二房产中,睿力上城B组团,C组团×栋×单元×层×号房屋定向询价为850172元,A组团×幢×单元×层×号定向询价为1364588元,以七折价为起拍价。
另查明,2021年6月16日,本院执行中通知申请执行人华融资产贵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艳律师、被执行人睿力房开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令雄律师到院。潘艳律师就双方议价不成,申请进行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评估。本院亦告知接下来确认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程序。同年8月30日,询价结果出具。双方同意按此价格处置。次日,双方同意按询价结果七折起拍。
本院认为,异议人请求确认上述二处房屋的拍卖行为无效,主要理由为公告上二处案涉房产披露的信息部分不真实,但未具体予以说明。异议人认为本院定向询价未书面通知其,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不仅明知议价不成后将进行定向询价,之后还同意定向询价结论并按此结论七折起拍。异议人现认为定向询价过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议价或者定向询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对此异议请求,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甘 炫
审 判 员 毛 丽
审 判 员 张世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杨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