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782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
负责人:李洪茂,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金阳新区。
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物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送达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上竹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