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829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
负责人:李洪茂,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专、郭爱民,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05478Q,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南路298号睿力上城物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袁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韵 雯
书 记 员 牟原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