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118号
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198号睿力上城物业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05478Q。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奎,执业证号:33210131100027,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