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1118号
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198号睿力上城物业服务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8405478Q。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奎,执业证号:33210131100027,一般代理。
被告:***,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林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