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村深洞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82执1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竹苑路。
法定代表人:严健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宝民,系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村深洞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1882MF3751381C),地址: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深洞村内。
负责人:邹好古。
原告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村深洞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8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村深洞经济合作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州市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6433.77元及利息。因被告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连州市九陂镇四联村深洞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系统向证券、工商、网络资金、车管和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67300.45元,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说明存款来源及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只在本院的问话笔录中反映存款中有10000元是党员活动经费和有19993元是水利经费,但又没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的存款67300.45元,从中扣减3147元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费后,还剩余64153.45元可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仍有152280.32元工程款及利息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询问其有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上述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勇文
审判员  唐家胜
审判员  唐贯忠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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