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津0112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19号G区-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迅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市迅尔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2民初5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