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8131号
原告:***,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081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顾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