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2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该社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字第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字第5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