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5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21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万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