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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4民初8910号 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系社区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超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4000元及按利率10.8%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的利息229500元,共计783500元,并承担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5日,案外人***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8%,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借款到期之日被告一次性偿还本息。***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500000元,被告未按时还款。截止2020年1月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2020年1月1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对被告已到期尚未得到偿还的应收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等)转让给原告,并于2020年10月31日向被告送达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共,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社区承认民超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期限内利息54000元(500000元×10.8%),数额合理。原告主张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的利息229500元(500000元×10.8%÷12个月×51个月),数额合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54000元及按利率10.8%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的利息229500元,共计783500元;并承担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8元,由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