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终6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国华,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上诉人万国华、被上诉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万国华于2020年8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万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被上诉人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三、准许万国华撤回上诉;
四、准许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由青岛民超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西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交二审受理费用57684元,减半收取28842元,由万国华交二审受理费用57684元,减半收取2884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