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0305执552号
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5民初33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3)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923810元,执行费31638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