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1869J,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孙娄南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5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宗威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徐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