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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1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士辉,男,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洋,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峰,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强,淄博开发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宝林,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王建光,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薛雅芝,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王建霞,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审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华路23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经理。
上诉人***、***、赵士辉、赵洋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宝林、王建光、薛雅芝、王建霞、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士辉、赵洋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士辉、赵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鹏
审 判 员  刘 宁
审 判 员  翟雪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