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1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执1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洪镇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