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379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56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93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提供担保的原告***所有的鲁CXXX号车辆。
二、查封、冻结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2093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茂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