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336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孙娄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31869J。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经理。
被告:王建光,男,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诉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光3439682.2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山东宝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光3439682.25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