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大连同润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市场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境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智科技园B1栋第10层1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海港路4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早。
原告大连同润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境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上建港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同润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出撤诉申请,亦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同润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