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208号
原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7.26元,由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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