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802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姬良田,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路凤秀,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北瓮涧桥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姬良田、路凤秀、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滋滨
审判员  宋海燕
审判员  程志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团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