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高生与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执字第01171号
申请执行人岳高生。
被执行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岳高生与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菊梅
执行员  赵 涛
执行员  沈跃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