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财保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沁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8676927K(1-1)。
法定代表人:郭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玮,该公司法务干事。
被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北翁涧桥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姬国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豫08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41001510518050004519;2、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41001543510050203817(收款银行行号:105501427012)中的存款共计1242209.86元,期限一年。变更保全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供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95×××59的等额资金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营业部账号:95×××59账户存款1242209.86元,期限为一年。
解除对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41001510518050004519;2、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41001543510050203817(收款银行行号:105501427012)中的存款共计1242209.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清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