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2财保5号
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北翁涧桥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姬国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焦作市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昊**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沁北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8676927K(1-1)。
法定代表人:郭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昊**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豫轩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昊**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41001510518050004519;2、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41001543510050203817(收款银行行号:105501427012)中1242209.86元整的存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时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昊**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东支行,41001510518050004519;2、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41001543510050203817(收款银行行号:105501427012)中的存款共计1242209.86元整,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清太
二○二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