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临淄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52540.2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霖恩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大自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